国外较小型电机耗能准则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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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测试等问题,在法规中还是把专用和特殊的电机排除在外,根据美国国家电气生产商协会(NE-MA)的数据,这些专用和特殊电机大约占美国每年销售量的25%.
在美国电机能效标准中,考虑到每个企业生产电机的效率值都具有一定的离散性,对于同一规格的电机给出了一个标称效率和一个最小效率。标称效率是指电机应该达到的效率,生产出的电机的实际效率可以在该值上下范围内,但最低不能低于所规定的最小效率值。
电机效率的测试方法目前全世界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电机效率测试方法,采用最普遍的有以下几个标准:1)IEEE112―1996(美国)2)IEC34―2(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3)JEC37(日本)4)BS269(英国)5)CSA390(加拿大)在美国,若生产商所生产的电机是为向其它国家出口的,那么电机效率就可采用电机销往国的测试标准进行测定。而销于本国的电机则必须按照美国电气及电子工程师学会标准IEEE112或美国国家标准学会制定的ANSIC50.20进行测定,这两个标准的测试内容是相同的。
电机效率越高,提高的难度就越大,通过技术改进所提高的效率值也就越小,因此,在测定时应采用精度比较高的测试方法。在EPACT92中特规定:电机效率的测试应采用IEEE112中的B方法。这是一种直接测量电机载荷以及输出功率的方法,即电机负载的附加损耗是通过实测得出来的,而其它的测试方法则把附加损耗设定为输入功率的0.5%或0.
能效标志目前,美国对电机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能效标志,美国能源部对电机采用能效标志的问题始终也没有一个明确的定论。在美国,已有许多家用电器上使用了“能源之星”的能效标志,贴有这种特殊图案标志的产品是被认证机构认定的节能产品,明显的标志可为用户在选择产品时提供一种比较直观的信息。由于电机一般是工业用产品,也就一直没有纳入“能源之星”标志的范围内。但“能源之星”认证机构与电机行业之间正在积极联系,共同磋商“能源之星”标志在电机产品上的应用。
对电机能效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上,美国政府并不是一个执行机构,而是充当着评判的角色。美国政府对企业经营中的行为不会直接干预,在电机能效标准的实施中,美国政府也不会去检查企业的产品是否符合能效标准。只有当有人对某产品的能效问题提出上诉时,政府才出来对此事进行调查,认定出售或生产的机构是否违犯了法律,并把调查结果和政府意见提交给法院审理。所以,在美国对电机能效的监督主要是依靠用户的监督和生产商之间的监督。